黄月忠律师亲办案例
龙某某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来源:黄月忠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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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来源:黄月忠律师发表时间:2009年01月05日浏览:4278

声明:这是一起真实案例,可能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有关人员只能用化名,敬请谅解!

龙某某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龙某某弟弟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被指控故意杀人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被告人及分析案卷材料,以及参加法庭调查,对本案事实有了比较清楚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公诉机关指控本案被告人龙某某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构成故意杀人罪,存在证据严重不足。

1、本案能够证明被告人杀人行为的唯一直接证据,就是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但被告人在作出有罪供述后,又作过无罪供述,并且当庭作出否认犯罪的陈述。如果凭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而定其有罪;那么凭被告人的无罪供述就应定其无罪,这样就存在明显的相互矛盾。

2、被告人的供述和法医鉴定有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被告人在侦察机关的讯问笔录中,对于用何种办法杀害被害人是这样描述的:“……竹萝内有一条红色的尼龙绳,大约1米左右,我就将红色尼龙绳拿过来,在曾某母亲颈上绕了一圈,……,然后我又用黄色尼龙绳在曾某母亲的颈部绕了两圈,……”。而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公安分局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中对被害人是这样的描述:“……;颈部用一红色塑料绳绕颈项部共七周在颈前两次打死结,……,在红色塑料绳的外侧有一黑色电线绕颈一周在颈前打活结”。

从上面的内容可以发现被告人的供述和法医鉴定有着不相吻合的地方:被告人说是用一米左右的尼龙绳在被害人的颈部绕了1圈,而法医鉴定书中讲是用红色塑料绳绕了七周(1米左右的绳子不可能绕七周);被告人说又用黄色尼龙绳在被害人的颈部绕了两圈,而法医鉴定书中并没有提到黄色尼龙绳,只是讲到有一黑色电线绕在被害人的颈部一周。如果被告人讲的都是实话,那么又是谁在被害人的颈部用超过1米的塑料绳绕了七周呢?那么黄色的尼龙绳被何人拿到何方去了呢?那绕在被害人颈部一周的黑色电线又是何人所为呢?这些不一致的地方,使得本案疑点重重。

法庭应就被告人前后矛盾的供述进行审查,尤其要重视被告人是在什么情况下作出的有罪供述,是出于真诚的悔罪而坦白交代,还是受到威胁而被迫虚构,这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在矛盾没有得到合理排除前,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2、其他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均是间接证据。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的死亡事实、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等,并不能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和被告人有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更不能成为认定被告人的犯罪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被告人龙某某缺乏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行为人某种犯罪目的的确定,决不是无缘无故的,而是始终以一定的犯罪动机作指引的。对直接故意杀人罪来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是其犯罪目的,而促使行为人确定这种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即犯罪动机,可以是贪财、奸情、仇恨、报复或者极端的嫉妒心理等。因此,如果不弄清犯罪动机,也就不能真正了解犯罪人为何追求某种犯罪目的。。

1、从被告人的有罪供述来看,他的犯罪动机是其盗窃电线时被发现而杀人灭口。这一供述不符合常理,盗窃电线未遂和故意杀人,在处罚上孰重孰轻,只要不是智力有问题的人,就不会不知道。盗窃电线未遂,处罚是非常轻的,而故意杀人就是最为严重的犯罪,当然处罚也是极为严厉的,被告人作为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不会不知的。所以说,被告人因盗窃未遂而杀人灭口,缺乏犯罪动机。

2、被害人遇难后,其家人的表现存在可疑之处。本案证人何某某在公安机关侦察人员询问他时问他:“你还有何怀疑的方面?”。他说:“在处理后事(被害人)时,我觉得龚某某的家人、儿子、女儿等都不是很悲伤。”按照人之常情,亲人突然遇害,家人和亲属会自然流露出非常痛苦和悲伤的。但被害人的亲属却一反常态,这就存在不正常和值得怀疑的地方。

综上所述,在本案罪与非罪的重大原则问题上,既涉及到被告人本人的荣辱祸福,又涉及到神圣和尊严的法律是否得到正确实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那就是既要准确及时的惩罚犯罪,同时又要切实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的追究,两者不可偏废。就本案证据而言,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既不确实、又不充分。本着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辩护人希望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以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判决被告人龙某某军无罪。望合议庭充分考虑本人的辩护意见。

谢  谢!

辩护人:  黄月忠  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庭经过审理采纳了本人的辩护意见,最后宣判龙某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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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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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1*********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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